2006年3月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一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公共安全和大众陋习的取舍标准
范忠信

  我的同事和学生深受烟花爆竹之害。我们的校园,虽说划为城区,但三面被村庄包围。村民们的喜事实在多,大约小猪生崽、鸡窝落成都要燃放鞭炮。我们校园每年大约有100天受惊天动地的爆竹震撼。有时我刚刚开始上课,一阵猛烈的爆竹声震耳欲聋,窗玻璃“嘎嘎”作响,实在无法上课,我只好跟学生一起耐心地等待“尾声”,不料一等就等到了下课。
  在人口密集的城市燃放烟花爆竹,绝对是我们民族的一大陋习。这种习惯,我想大概是火药发明后,从地广人稀的旷野农家生活中养成的。一家有喜事或丧事,惟恐遥远的邻村村民不知道,就放鞭炮通知大家,唤大家来同喜或同哀。那时燃放鞭炮不一定是什么陋习。到了城居时代,这种习惯带进了人口密集的城市,只图一家人自己高兴旁若无人地燃放“雷霆”,哪管周围千万人夜半惊魂。这种行为,本质上讲是一种“以邻为壑”的缺德行径,是将自家的噪音垃圾、硝烟垃圾、纸屑垃圾肆无忌惮地撒向千家万户,把自己以外的一切空间当成垃圾排泄场,大大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环境。这一陋习至今难以革除,禁放收效不彰,说明我们的民族在某种意义上还停留在“乡居时代”,还不懂城居生活的最基本文明准则——不扰邻;更不知民主的基本准则——行使权利以不妨碍他人权利为限。
  我不知道立法者在制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时是怎么考虑的,为何不把已经成为环境公害的鞭炮噪声纳入该法控制之中,为何在地方规章“禁鞭”同时不将其纳入国家法治轨道?在该法的第6章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》中,列举了文化娱乐噪声、商业噪声、生活电器噪声等,就是不提“烟花爆竹造成的噪声”。对于长期破坏我们的安宁权的烟花爆竹危害听之任之,实在是立法者对社会的失职,他们坐视我们的安宁权乃至健康权日复一日、年复一年地受损害而无动于衷;坐视我们的教学科研秩序、生活秩序受损害而无动于衷;坐视我们的环境卫生、空气质量受严重破坏而无动于衷。
  近年有大城市在考虑放松“禁鞭”。据说是要“禁改限”,有的城市已经“禁改限”了,就是从过去的城区一律禁止放鞭炮,改为每年在限定时间、地点允许放鞭炮。之所以要改,据说是因为两个原因:第一是违反禁令者众,防不胜防,罚不胜罚,法不责众,不如放松;第二是人们感叹“春节不放鞭炮太冷清”,有违民族习惯。
  我本一贯主张将“禁鞭”进行到底,但考虑到这两个原因,我还是同意“禁改限”。但是,我们必须特别注意,这一改是改为“限制”,不是从此“放纵”。我担心,过去多年“禁鞭”尚且难以避免滥燃滥放的公害,一旦改为“限鞭”,国人很可能“纵欲”式放鞭炮,想啥时放就啥时放,想哪儿放就哪儿放。
  过去这些年,很多城市“禁鞭”取得了重大的成就,增加了安全和宁静。现在改为“限鞭”,决不是“纵鞭”。在大多数时间、地点,还是禁止随意燃放的。当禁则禁,当限则限,立法者,执法者,决不能动摇,决不能心慈手软。一旦放纵,十几年禁放之功毁于一旦,十几年移风易俗之功毁于一旦。革除陋习,就是要用严法;对违法燃放者,只有重罚,让他们于痛罚中逐渐“习惯成自然”地接受文明。商鞅曾说“论至德者不和于俗,成大功者不谋于众”,禁鞭亦然,落后的大众风俗我们不一定要迎合。当局者只要认定当禁,认定当限,就要果断地坚持下去,百年不懈。
  无论是“禁”还是“限”,政府要考虑的都是公共安全和安宁。我们不能牺牲公共安全和安宁去迎合陋习。公众的人身安全,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,市民家居生活的安宁,企事业单位生产生活秩序,大学教学科研秩序,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,生态环境的保护……这一切加起来,难道还没有一个“大众陋习”重要吗?
 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